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今古匠艺术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霍海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1年10月6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西安今古匠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今古匠艺术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终133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租赁费204400元及利息、逾期滞纳金,并承担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普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不动产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即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确切地址,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6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