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5441号
原告: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霍海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元强,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力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尔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欧瑞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后14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蓓 欣
二〇二〇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赵雅文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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