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5395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总部商务花园86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2523548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