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0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好,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3):**,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4):***,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5):***,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6):***,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7):***,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8):**,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9):郭淑婷,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0):***,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1):***,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2):***,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3):***,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4):***,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5):***,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6):***,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7):***,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8):***,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9):**招,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0):***,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1):***,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2):***,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3):***,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4):***,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5):***,女,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6):***,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7):广州悦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珠江路80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8):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工业大道北穆院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好因与被上诉人***、***、**、***、***、***、***、**、郭淑婷、***、***、***、***、***、***、***、***、***、**招、***、***、***、***、***、***、***、广州悦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好于2023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