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033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工业大道北穆院工业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5626656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16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