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2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工业大道北穆院工业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5626656C。
法定代表人:蔡秀文。
被执行人: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南9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4L7E02J。
法定代表人:余连波。
被执行人:周小闯,男,1983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周小闯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房管、国土、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协助单位查询及现场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机械设备及粤E2××**的车辆。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经扣划得执行款100277元。上述机械设备,经拍卖部分机械设备得执行款180000元,剩余的机械设备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处于变卖阶段。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工人工资等多个案件在执行,上述款项退付案件评估费3284元、拍卖服务费2500元后,余款274493元。本院制作(2022)粤0607执343号执行情况告知书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并优先退付给工人工资,但债权人邝永杰向本院提交《对执行分配方案的意见》提出不同意上述分配方式。本院告知债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将被执行人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本院制作(2022)粤0607执3248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7执2990号案的执行,对周小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麦 华 杰
执行员 杨 鸿 华
执行员 梁 海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欧阳定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