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712号
申请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工业大道北穆院工业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5626656C。
法定代表人:蔡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贞,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志文,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南9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4L7E0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62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迅菱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3330元,由申请人广东铃木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