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1民初50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岩屿新村西区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570733831。
法定代表人:陈亨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文和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赵崇,被告***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拖欠的劳务费241372.4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从事电力建设的公司,原告从事电力维修等劳务,2016年,被告在砀山县承包了电力建设工程,原告在该工程中从事电力维修等劳务,双方约定了各项劳务的单价。后工程完结,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费用核算汇总表。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所欠劳务费。
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主张的劳务费与实际不符,按照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作协议,原告在与被告合作期间,应当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在业主方返还给被告后,被告才能向原告支付。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向业主方领取了相应的材料,在原告向业主方返还相应材料或支付相应的占用费用后,即扣除相应的材料费用金额后,才是原告实际应得的劳务费用。本案中,原告尚有保证金90354.6元没有到返还期限,原告领取的材料的费用130000元左右应该在总劳务费用中扣除。按照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在工程完工后,经业主验收合格后收到业主方结算的工程款后,才能向原告完成支付。上述支付条件,缺一不可。现在业主方没有向被告完成结算,原告主张的劳务费用尚不具备支付条件,未到支付期限。
***辩称:答辩意见同易达公司,另外,原告的主张所依据的2020年8月6日的其他费用核算汇总表涉及的劳务费用金额38100元是易达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往来金额,与***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系从事电力建设的公司,***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承包了砀山县供电公司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在该工程中从事电力维修等劳务。2020年8月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双方在工程款清算附件(***)上签字盖章,被告超额支付了198095.9元的劳务费用,但其中的陆楼项目尚未定审,被告也没有与砀山县供电公司进行结算。2020年8月6日、8月14日及9月8日,双方又进行了结算,并在其它费用核算汇总表、2018-2019运维检修结算凭证(***)及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宿州改造)单据上签字盖章,该三张单据上二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41372.4元。
本院认为,根据其它费用核算汇总表、2018-2019运维检修结算凭证(***)及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宿州改造)能够认定二被告欠原告241372.4元劳务费的事实。因工程款清算附件(***)上的陆楼项目尚未定审与结算,该附件所涉款项双方可另行处理。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承担继续清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挂靠在易达公司名下,易达公司负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费241372.4元及并从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41372.4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仝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