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杨山县。
被执行人: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岩屿新村西区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570733831。
法定代表人:陈亨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易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013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名下无公司注册信息,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
3、本院委托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到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侯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威风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