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126人与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西梁王庄二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终6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过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车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江,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诉讼代表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诉讼代表人:***,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诉讼代表人:***,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三诉讼代表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西梁王庄二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村党支部书记,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区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办事处梁王管理区书记,住济南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等126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西梁王庄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梁王庄二村)、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轨道交通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鲍山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民初2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等126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西梁王庄二村、济南轨道交通公司、鲍山街道办事处、历城区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各方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西梁王庄二村作为乙方在上述协议上盖章确认,***等126人作为西梁王庄二村村民,应当向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的自愿原则以及《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约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中,西梁王庄二村作为合同的乙方,理应受仲裁条款的约定,但***等126人仅仅是西梁王庄二村的126名村民,未达到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二,并不能代表全体村民的意志,更不能等同于西梁王庄二村,而且并没有同意适用仲裁条款。因此***等126人对征地补偿协议侵权提起维权程序,不应适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一审法院理应受理。鲍山法庭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是鲍山法庭新址系征收***等126人所在的西梁王庄所在的土地,***等126人就该征收的事项多次向济南市人民政府复议和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鲍山法庭和***等126人有法律和事实上利害关系,尤其是一审的庭审是由鲍山法庭的负责人***来独任进行审理,其除了具备审判职权外还具有管理法庭的行政职权,基于其双重职务,其和***等126人因为征地事由自然产生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西梁王庄二村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济南轨道交通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仲裁机构仲裁。对补充的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首先对于鲍山法庭是否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中提出,在一审过程中***等126人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历城区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共同辩称,同意上述西梁王庄二村、济南轨道交通公司的意见。关于***等126人的补充意见,***等126人提出的是鲍山法庭没有管辖权,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而且***等126人提出的不是回避问题而是有无管辖的问题,对这一点是没有法律规定的,***等126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将鲍山法庭排除在法院的管辖权之外是没有依据的。 ***等126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西梁王庄二村、济南轨道交通公司、鲍山街道办事处、历城区政府签定的《土地补偿协议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西梁王庄二村、济南轨道交通公司、鲍山街道办事处、历城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等126人主张撤销的土地补偿协议第七条第二项明确约定“各方诚实信用履行本协议,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西梁王庄二村作为乙方在上述协议上盖章确认。综上,***等126人作为西梁王庄二村村民,应当向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等126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等126人主张,西梁王庄二村与济南轨道交通公司、鲍山街道办事处、历城区政府签署《土地补偿协议书》,征收本村20.3959公顷土地并交付给济南轨道交通公司使用,侵犯了***等126人的权益,请求撤销该《土地补偿协议书》。而该《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内容涉及对涉案土地的征收,因土地征收系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等126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等126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