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12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
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366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5755656199。
法定代表人:李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超,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富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号济南轨道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1939X0。
法定代表人:陈思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新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珣,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