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行初473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姬晓,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良芹,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卫,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思斌,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杨友昌,主任。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高成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