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姬家庄村民委员会与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行政处理行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行初473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姬晓,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良芹,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卫,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思斌,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杨友昌,主任。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高成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