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39苏州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2239号
原告:苏州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
法定代表人:毛永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颜青,江苏渊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观山路****。
法定代表人:曹大军。
被告:***,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苏州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88元,由原告苏州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 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