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2846号
原告:苏州金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20414N,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揽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细姣,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763879542,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观山路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金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锦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金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预交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