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某某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财保1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中路****A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TJ0X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富罗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东美联居尚****熙居宏业酒店内8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324364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与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财产4380000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8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