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财保102号
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中路****A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TJ0X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富罗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东美联居尚****熙居宏业酒店内8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324364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与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价值4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保税港区雄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碳投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