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4061号
原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34元由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