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2748号
 原告:广元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09438748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后同年4月被告因经营所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公司账户以及其他关联账户共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在借款后一直未按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未能直接送达成功,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元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广元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