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嘉民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星太运动草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星太运动草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星太运动草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星太运动草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上诉人广州星太运动草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元,上诉人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0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