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保32号
申请人:湖南中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8号门店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1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中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401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赞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3401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