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见国
审判员 颜克新
审判员 罗绍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