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1民初145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洋涛,男,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浩民,男,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平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纯银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潘平。
被告: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颖,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平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拓公司)、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洋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浩民、被告平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平、被告鹏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军、彭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工程款240650元;2、判令平拓公司、鹏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40650元范围内对***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平拓公司、鹏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平拓公司与***签订《弘腾工程施工协议书》,就弘腾工程停工后余下的工程量包括坡式屋面约4500平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2021年9月25日、9月14日,***与***签订《铁工劳务承包协议书》《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承包协议中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计价、付款方式等。***签订承包协议后,按照承包协议约定组织施工,因资金链断裂,工程中途停工。2022年1月1日,经与平拓公司项目负责人结算,木工班组工资126860元、铁工班组工资49430元、泥工班组工资63860元,合计240650元,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以平拓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平拓公司以鹏投公司未支付为由,拒不向***支付劳务承包费。***认为,其按照约定施工,因***违约未能支付劳务承包费,导致中途停工,现***未按约定支付劳务承包费的行为,违反约定及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辩称,1、***与平拓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签订的“弘腾工程施工协议书”与***无关。该协议乙方鹏投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也未该公司公章,也没有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该协议是无效的,依法不能认可;2、***提供的“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铁工劳务承包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由***垫付工人工资与工具承包,以及代付大小两栋楼封顶和屋面完工且必须在两个月内完工。由于***没有足够资金致使两栋楼封顶和屋面没有完工,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停工,与***无关;3、***提供的结算表没有平拓公司的盖章以及签名,也没有***的签字,属于无效的结算表;4、***与鹏投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当时***想挂靠鹏投公司,但是没有签订合同。
平拓公司辩称,案涉工程项目是由平拓公司进行开发,整个项目与鹏投公司没有关系。平拓公司与***签订了合同,由***负责建筑,所有的资金以及工人都是由***负责。工程款由平拓公司直接打给***。在房屋封顶后,***因为资金问题导致停工,至今没有交付,与平拓公司之间也没有进行结算。目前与***正在协商,准备继续完成该项目。
鹏投公司辩称,1、鹏投公司与平拓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鹏投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授权委托代理关系。对于***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鹏投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综上所述,鹏投公司在工程项目上既非承建方,也从未就案涉工程对***有授权委托。鹏投公司就案涉项目,无论是在名义上,还是实际上,均毫无关联,故鹏投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支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1、***提供了《铁工劳务承包协议书》《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拟证明***与***劳务承包情况。***也提供了同样的两份协议书作为证据,认为该两份协议书没有鹏投公司的盖章与签字,只有***的签字,但没有授权委托书。平拓公司对该证据不清楚。鹏投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该两份协议书未得到鹏投公司授权,鹏投公司也未在上面签字盖章,该两份协议对鹏投公司没有约束力。本院认为,该两份协议***与***均予签字,对***承包***铁工以及木工劳务的事实予以认定;2、***提供了《纯银路弘腾天厦二期未续工程工资表》,拟证明结算后的工资款为240650元。***也提供了同样的工资表作为证据,认为该工资表上没有***本人的签字且签字的项目部负责人也不清楚是谁。平拓公司对该证据不清楚。鹏投公司认为其不是工程承建方,不清楚该工资情况。本院认为,该工程工资表上有***和劳务班组人员的签字,系***与其聘请的劳务人员的结算依据,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3、***提供了(2022)湘0721民初588号判决书一份,拟证明该判决书中本院查明的事实,***应当支付其他劳务人员工资的情况,该判决正在上诉过程中。***对该文书的三性均有异议。平拓公司对该证据不清楚。鹏拓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不予认定;4、***提供了平拓公司与***签订的《弘腾工程施工协议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平拓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鹏投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其对该合同不知情且无授权、无盖章。本院认为,该协议为***与平拓公司签订,对***与平拓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与平拓公司签订了《弘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部分弘腾工程的建设。2021年9月14日、9月25日,***(乙方)与***(甲方)分别签订了《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铁工劳务承包协议书》。该两份协议均约定承包工程范围包括铁工、木工的劳务施工,包工不包料;施工承包方式为由乙方(***)自愿垫付工人工资和零花钱及小型工具承包,由乙方(***)带资大小两栋封顶和屋面完工,乙方(***)必须在两个月内完工,在赶进度时必须加班加点勿误;付款方式为乙方(***)应完成两栋大小房屋封顶面完工后15天支付人工工资80%,此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15天支付总工程量100%。协议签订后,***按照约定组织施工部分工程,后停工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2、***是否应向***支付工程款240650元;3、平拓公司、鹏投公司是否应在欠款范围内支付相应工程款。
关于焦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2021年9月14日、9月25日,***与***签订的《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与《铁工劳务承包协议书》中的承包项目为木工与铁工,承包工程范围均为提供劳务,并非为整体承包的建设施工,故***与***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
关于焦点二,***与***签订的《木工劳务承包协议书》与《铁工劳务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由***自愿垫付工人工资和零花钱及小型工具承包,带资大小两栋封顶和屋面完工,付款方式为***完成两栋大小房屋封顶面完工后15天支付人工工资80%,此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15天支付总工程量100%。目前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也未封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垫付资金。若***认为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与对方协商或是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结算工程款。经本院释明***,可以变更诉求为要求解除合同并结算劳务费后,***未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故本院对***要求***支付工程款2406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系与***订立的劳务承包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向***主张权利。***仅进行劳务承包,并非实际施工人,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要求平拓公司、鹏投公司承担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苑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胡 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