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62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晔,男,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平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纯银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潘平。
被告: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原告***与被告***、湖南平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苑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胡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