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4613号之一
申请人:湘西鼎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文溪路156号(火车站铁路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吴扬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岸全,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杜谋冬,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
申请人湘西鼎晟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谋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46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0××××4471_1)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辩称没有承包案涉工程,系被申请人杜谋冬私刻公司印章,并已对杜谋冬私刻公司印章
2
的行为报警,基于此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西鼎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0××××4471_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冬初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金霞
3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