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2002民初809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祥符镇天鹅山村十三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云五路11号E栋22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6014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晏家坝村三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68********。
原告***与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通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日海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对欠付原告的农民工工资16,38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日海通信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12月28日与被告日海通信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协议》,约定被告***按被告日海通信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其所承接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施工任务。协议中第三条付款方式载明:余款在被告日海通信公司核实被告***已完成所有点位验收(包括管线验收),在建设单位确认对应竣工结算资料审定后的180个工作日内,经被告日海通信公司核查被告***施工内容无质量问题后,尾款一次性支付给***结清账。2023年5月被告***完工,被告日海通信公司在6月底前支付施工队民工工资的40%,并承诺于2023年年底将剩余的工资款项付清。但直至2024年2月6日都未按照约定结清工资。被告***将项目施工量统计并交给被告日海通信公司核实,其项目“负责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署“以上点位工作量已核实”。截止目前,二被告未按《施工劳务协议》所约定的施工费用支付原告工资16,38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日海通信公司辩称,日海通信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工人,***与原告之间的工资标准、工作量、工资是否支付及已支付的金额均未未告知日海通信公司,施工过程中日海通信公司也不对***雇请的工人进行考勤管理,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与常理不符,故原告主张的工资金额难以判断。关于连带责任,因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就连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故日海通信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另,因***雇请的案外人(另一民工)受伤,日海通信公司代为支付220,000元左右赔偿款,日海通信公司有权对***进行追偿。日海通信公司尽管尚有部分款项未向***支付,但该部分款项没有达到支付条件,即使达到支付条件,日海通信公司也有权品迭,品迭后***大约还倒欠日海通信公司100,000元。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如果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应先进行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直接提起诉讼系程序错误。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日海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是代日海通信公司雇请的工人,所有工人都是经过日海通信公司审核认可后上岗。关于案外人的赔偿问题,***无力承担。欠民工的工资属实,因日海通信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也没有办法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28日,被告***为乙方与被告日海通信公司为甲方签订《施工劳务协议》,约定被告***按被告日海通信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日海通信公司所承接的四川省雁江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施工图纸中的所有工程的施工任务(含自购辅材、各类型施工、各种光缆布放、设备安装、光缆熔接、标识标牌安装等),协议中第三条付款方式载明:余款在被告日海通信公司核实被告***已完成所有点位验收(包括管线验收),在建设单位确认对应竣工结算资料审定后的180个工作日内,经被告日海通信公司核查被告***上报的工作量且所有施工内容无质量问题后,尾款一次性支付给***结清账。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于2023年5月完工。被告日海通信公司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29日在被告***制作的《施工量统计表》上签署“以上点位工作量已核实”予以确认,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曾向被告日海通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付款请求无果。施工过程中,被告日海通信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款支付与被告***,再由被告***直接支付与其招用的工人。2024年3月,原告***在被告***制作的《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施工队民工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应付工资金额为16,380元。原告***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日海通信公司自认尚有部分劳务工程款未结算支付与被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施工劳务协议》《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施工队民工工资表》《施工量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依法确认前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行政判决书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日海通信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违法分包与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自然人***,被告***招用农民工进行施工作业,因被告日海通信公司未及时足额拨付劳务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告***系农村居民,其接受被告***招用提供劳务,属农民工范畴。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同时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被告***作为实际用工人,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给付劳务报酬(农民工工资)的义务,被告日海通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海通信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第三十六条,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农民工工资)16,380元;
二、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判决第一条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将此款给付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