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文山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2625民初337号 原告: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住所地云南省马关县。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文山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负责人:朱某。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以下简称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文山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日海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某甲公司的负责人朱某、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海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日海某某公司工程款945721.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4572.12元,合计1040293.3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某乙公司在马关县建设农村综合信息网项目,该项目工程由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设计并负责实施,某甲公司负责工程建设招标工作。2019年8月2日,日海某某公司以招投标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并与某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日海某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于2019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与日海某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进行结算,该项目工程款为1275721.23元,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仅向日海某某公司支付了330000元,尚欠945721.23元未支付。故日海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辩称,一、案涉项目并非日海某某公司施工,日海某某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其关于工程款的主张应依法予以驳回。2019年7月5日,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质之一:具备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文山分公司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投标文件》载明日海某某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通信工程总承包壹级,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19年8月2日,某甲公司与日海某某公司签订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甲方)将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发包给日海某某公司,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杆路并挂光电缆、标准机柜安装、入户线安装、皮线光缆熔接、光缆熔接等工作。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8月3日开工,2019年9月10日完工,某甲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进行初步验收。2022年8月1日,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才知悉案涉工程并非由日海某某公司实际施工,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也并非实际施工人。故日海某某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依法无权主张工程款。二、因日海某某公司未完成整改工作,案涉项目工程目前未完成项目终验及审计,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日海某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经现场核查,案涉工程多处电缆未按要求架设电杆,直接将电缆放置在地上或者树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经多次电话通知,日海某某公司仍未完成工程整改,不符合终验条件。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一)全部工程经甲方终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并由甲方将决算结果提交甲方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甲方决算审计的最终结果为实际合同总金额……据此可知,案涉工程须完成终验,并以最终审计结果为结算实际总金额。现案涉工程仅进行初验结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支付条件。日海某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三、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事实,某甲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日海某某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在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云262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2625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日海某某公司未经某甲公司同意,便于2019年9月4日与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本案工程分包给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结合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及实际分包的工程项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日海某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分包,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及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某甲公司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且日海某某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该金额应从相关款项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日海某某公司主张由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全部予以驳回。 日海某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2019年8月2日,某甲公司将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发包给日海某某公司施工的事实。 2.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文档》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初步结算单》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1)案涉工程系某乙公司在马关县建设的农村综合信息网项目,该项目由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设计并负责实施,某甲公司负责工程建设招标;(2)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经结算,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应支付日海某某公司工程款1275721.23元的事实。 3.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22)云262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2023)云26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日海某某公司已于2021年8月25日完成对案涉工程的整改,并由双方验收确认合格的事实。 经质证,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对日海某某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三性无异议,认为日海某某公司未实际进行施工,而是把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施工,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因此日海某某公司无权主张案涉项目工程款。对第2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观点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10日完工,但因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整改后于2021年6月4日完成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还需进行终验,但因日海某某公司一直未整改相关电缆存在的质量问题,案涉项目未达到终验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终验过后还需进行审计,但案涉工程尚未达到终验和审计条件。对第3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观点不予认可,认为在2021年6月4日初步验收后,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出部分整改意见,日海某某公司于2021年8月对部分区域进行整改,但仍然存在大部分未整改的情况,未能达到终验和审计条件。 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照片1张,以此证明:(1)案涉工程多处线缆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经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多次联系,日海某某公司均未完成整改,案涉工程不符合终验条件,至今未完成终验;(2)根据合同约定,全部工程经某甲公司终验合格后,日海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决算,并由某甲公司将决算结果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审计的最终结果为实际合同总金额;因日海某某公司未完成整改及提交终验申请,项目未完成终验和审计,尚未达到付款条件;(3)日海某某公司要求支付案涉项目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依法应全部予以驳回的事实。 2.(2022)云262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2023)云26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1)日海某某公司未实际进行施工,依法无权主张案涉工程款;(2)生效判决认定日海某某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违法分包事实,某甲公司有权解除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日海某某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经质证,日海某某公司对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中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三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工程至今未终验和审计是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故意拖延导致,不是日海某某公司导致,验收材料已交付,已达到验收条件;对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三性无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实际于2019年完工并验收合格,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2021年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整改,日海某某公司已于2021年8月25日整改完毕,按照合同约定初步验收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满后视为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对照片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照片并不能反映所拍摄的内容是案涉工程的项目,且日海某某公司对要求整改的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经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确认后出具结算书,期间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并未主张过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因此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主张的观点并不能成立。对第2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日海某某公司并未将所有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只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在生效判决中已经确认,虽然第三方与日海某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但不影响日海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现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多年,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依法应当向日海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日海某某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与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中的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系同一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根据证据载明内容,能够证明某甲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日海某某公司施工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载明内容予以确认。日海某某公司提交的第2组证据中的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文档》虽为复印件,但该证据上加盖有施工单位日海某某公司、建设单位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根据证据载明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日海某某公司提交的第2组证据中的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初步结算单》客观、真实,根据证据载明内容,能够证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为:2021年8月30日,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与日海某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初步结算,金额为1275721.23元。日海某某公司提交的第3组证据,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中的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第2组证据,客观、真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载明内容予以确认。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中的照片,日海某某公司不予认可,根据证据载明内容,无法核实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曾用名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的总公司是某乙公司。 2019年7月5日,某甲公司对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日海某某公司中标。2019年8月2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日海某某公司(乙方)签订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杆路并挂光电缆、标准机柜安装、入户线安装、皮线光缆熔接、光缆熔接等工作;合同预估价为1386277.70元,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开工,40个日历天全部竣工;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一)全部工程经甲方终验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并由甲方将决算结果提交甲方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甲方决算审计的最终结果为实际合同总金额;(二)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后,乙方开始组织进场施工,乙方完成全部工程进度的30%,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经甲方初验合格后双方签署合同初步结算书,结算书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款项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70%;工程试运行期届满并经甲方终验合格且完成甲方审计决算后,双方签署合同最终结算书,结算书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款项至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0%;合同最终结算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若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无息付清余款;(三)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甲方应付款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种类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甲方财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等内容。 2019年9月4日,日海某某公司与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日海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分包给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双方对开工日期、施工时间、协作方式、工程结算费用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日海某某公司、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按约定组织施工,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于2019年9月10日正式完工。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于2021年6月4日出具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部分机柜无标签标示、部分纤芯受损,有断缆情况,需要整改。2021年8月25日,日海某某公司完成整改,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在整改回复单上签章确认。2021年8月30日,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与日海某某公司签订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初步结算书》,对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进行初步结算,金额为1275721.23元。期间,某甲公司已支付日海某某公司工程款330000元。日海某某公司至今未向某甲公司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某乙公司未对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现日海某某公司以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尚欠其工程款945721.23元未支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其工程款945721.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4572.12元(按欠付款的10%计算),合计1040293.35元。 庭审过程中,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属于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的业务范围,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在业务范围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2.日海某某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是否属实;3.日海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及应如何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本案中,某甲公司将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发包给日海某某公司,双方签订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某甲公司与日海某某公司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本案中,日海某某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虽存在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云南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的行为,但某甲公司并未与日海某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已全部完工交付使用,且已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初步结算,故本院依法认定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关于日海某某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是否属实问题。日海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2019年马关县农村综合信息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终验合格后,日海某某公司向某甲公司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并由某甲公司将决算结果提交某甲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某甲公司决算审计的最终结果为实际合同总金额。合同签署后,日海某某公司开始组织进场施工,完成全部工程进度的30%,经某甲公司书面确认后,某甲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双方签署初步结算书,结算书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某甲公司向日海某某公司无息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70%;工程试运行期届满并终验合格且完成审计决算后,双方签署合同最终结算书,结算书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某甲公司向日海某某公司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款的90%;合同最终结算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若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某甲公司向日海某某公司无息付清余款。庭审查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后,日海某某公司与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已于2021年8月30日签订某某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初步结算书》,确认初步结算金额为1275721.23元,故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双方签署初步结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日海某某公司无息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70%的工程进度款893004.86元(1275721.23元×70%),扣除已支付的330000元,本院认定应支付日海某某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为563004.86元。日海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未进行最终结算,某甲公司未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案涉工程的合同总金额无法确定,且日海某某公司至今未向某甲公司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故日海某某公司主张以初步结算金额1275721.23元作为实际合同总金额,扣除已支付的330000元,应支付工程款945721.23元,于事实及法律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合同剩余工程款待合同约定条件成就后,日海某某公司可另行主张。 关于日海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及应如何支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初步结算,某乙公司是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的总公司,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向其他实际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等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属于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的业务范围,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在业务范围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等案件事实,日海某某公司主张由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应由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日海某某公司工程进度款563004.86元。日海某某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按欠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广电马关县某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则主张日海某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应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双方相互存在违约行为,且案涉工程未审计,双方未最终结算,故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某某、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文山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63004.86元; 二、驳回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3元,减半收取计7081.50元,由日海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49元,由某某、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文山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负担383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某某、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文山某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