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7民初16858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祥。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19元,减半收取11259.50元,由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