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睢执字第237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锋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吴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个体户。
泰州市锋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