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321民初1341号 原告:陈某,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大塘镇大同村拉则屯6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共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