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30民初324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男,成年人,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