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民终4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安华,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家权,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蒲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倩,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家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和谁构成雇佣关系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熊安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马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