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学院、广西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4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某某学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广西扶绥县。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学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广西某某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桂某公司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包括《工程结算书》在内结算材料提交给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而是交给办公室文员,但广西某某学院主张其已经委托广西科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审核结算材料,该行为表明广西某某学院确实收到了结算材料,应视为其已追认了办公室文员接收材料的行为。科某公司盖章出具了《目前审计审核造价》,对包括3#、5#号楼在内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并在2021年5月25日向广西某某学院发文《关于广西某某学院空港校区(一期)1#教学楼、综合楼、3#、5#、6#、8#宿舍楼工程结算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表明科某公司确有基于广西某某学院的委托,对涉案3#、5#号宿舍楼工程进行审核造价。而且,广西某某学院于2021年11月9日、2021年12月13日发给桂某公司的函件中也记载双方多次召开结算会议、共同加快处理结算工作的意思表示。再者,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陆工(***)与王工(***)自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聊天记录显示,王工站在桂某公司的立场对涉案工程的造价与陆工进行沟通、对数,而这期间桂某公司也确实未向广西某某学院发函催款。结合上述事实,本院综合认定广西某某学院在收到桂某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已经提出异议,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委托第三方科某公司审核。因此,桂某公司以广西某某学院没有对工程结算书提出异议为由主张以《工程结算书》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基础。 对于桂某公司否认***是其工作人员的问题,首先,广西某某学院没有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其他人,桂某公司是施工方;其次,在***与科某公司陆工长达大半年的QQ聊天过程中,***与科某公司进行了非常多的数据核对,表明其对桂某公司的具体施工数据清楚且了解详实,再者,***聊天中提出了对数意见均是站在桂某公司的立场提出,为桂某公司争取工程造价权益。基于上述三点情形,桂某公司否认***代表其公司与科某公司进行对数,与常理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以桂某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确定本案工程价款,驳回广西某某学院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某某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