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恒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西段665号南宁五象新区环球金融中心项目T1总部办公楼第11层第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24816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展和改革局。住所:***思阳镇民政路5号政府大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621007714225N。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发展和改革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2)桂06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