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桐民初字第822-2号
原告: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桐庐科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桐庐科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