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8民初493号
原告: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