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某某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702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浦西万达中心A座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141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596652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