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科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7104号

原告: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贵,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潘家街三段**。

法定代表人:杨伟。

被告:四川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卧龙街********iv>

负责人:吴军。

原告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淼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