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法定代表人:唐竹英。
被执行人:***,男,汉族。
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9)赣0421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9月25日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06208元,截至2020年9月25日已执行0元。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21执39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刘晓虎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