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7188号
原告: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唐塔街道盘沟路千禧园小区1号楼3单元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94YKQR3E。
法定代表人:杨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56791666B。
法定代表人:唐竹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九江林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龙开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99E34X7。
法定代表人:付欢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九江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大道以西、京九铁路以东一绿地ICC大都会[2号楼]7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82KJ57L。
法定代表人:孙敬放,总经理。
被告:临沂双盈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三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西100米金润大厦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59242122。
法定代表人:徐文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九江林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双盈利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