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598号
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赤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756791666B。
法定代表人:唐竹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高、刘文捷,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枫林第二开发小区南六巷18排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7911649。
法定代表人:翁天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宇,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9元,减半收取4924.5元,由原告九江市庐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