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九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九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4606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新区成吉思汗路奋斗镇友好二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九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