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崆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新城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平凉分行营业部发出的出票人为平凉天元煤电化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银行平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黑龙江恒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背书受让人(持票人)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100000.00元,票号1040005224535555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甘肃绿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