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81执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1巷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宜都市煜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依据(2018)鄂0581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的42×××35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湖北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42×××35账户12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