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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02民初113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自愿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