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2228号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民,***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阙祥聪。
被告:福建龙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市海祥山水锦城附属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
负责人:***。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市海祥山水锦城附属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龙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市海祥山水锦城附属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福建龙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市海祥山水锦城附属工程项目部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龙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阳市海祥山水锦城附属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