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449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工业园丈八东路北侧金泰假日花城一期3幢105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长铭工业区留新路段综合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刑初字第09737号民事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7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申请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反诉费200元并由被执行人对涉诉设备进行调试,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案款200元并缴纳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将案款兑付至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以要求被执行人就涉诉设备进行调试的执行事项正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113执449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11月26日 地点:本院执二庭 合议庭成员:***、***、*** 承办人:*** 记录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刑初字第09737号民事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7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申请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反诉费200元并对涉诉设备进行调试,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广州西电高压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案款200元并缴纳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将案款兑付至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以要求被执行人就涉诉设备进行调试的执行事项正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拟依法准许其撤案申请,看各位意见! ***:我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同意上述意见。 贾: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 决议 (2017)陕0113执4490号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