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

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能分公司与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3民初1524号 原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能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经十西路15508号10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能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能分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31元,减半收取计24766元,由原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