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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28民初1513号 申请人: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