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31民初19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利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长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徽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长春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安徽明藤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