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0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永阳农产品商贸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14500875(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90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皖1103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