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0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元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永阳农产品商贸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14500875(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90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皖1103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蒙